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

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主要特征如下:

1.救济对象的特征

股东代表诉讼要救济的是公司董事、经理、监事或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益,而不是提起诉讼的个人股东。这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,股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,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实际上都受到损害,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,股东是间接受害者。

2.诉因的特征。

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不是对股东人身权的侵害,也不是对股东个人利益的争议。就法律关系而言,实际上与股东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可以提起诉讼的股东的实体诉讼权不属于任何股东,而属于公司。原告股东只是作为代表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讼权利。因此,其他股东也可以就同一事实提起代表人诉讼,诉讼中不能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。

3.诉讼当事人的特征。

在股东代表诉讼中,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,即股东具有原告身份;被告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,包括董事、经理、监事和其他人。公司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。

4.诉讼效果的特征。

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,属于公司,不属于提起诉讼的股东。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,损害股东利益的,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这是直接诉讼,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诉讼,不是股东代表诉讼。

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法律吗?

是的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定形式下股东特有的法律权利。这是由股东的法律地位和董事、经营者在公司中的义务和责任决定的。基于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内在联系,任何合法的实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诉权的保障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诉权的存在,是公司法律形式在实体权利保护上的必然反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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